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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祥贡与郑善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贡,郑善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吴祥贡,男,1969年3月5日出生。被告:郑善意,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贡与被告郑善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贡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基于该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祥贡负担。审判员  曾海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