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欣升塑料编织袋厂与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欣升塑料编织袋厂,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金华市欣升塑料编织袋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卫春。被告: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欣升塑料编织袋厂与被告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欣升塑料编织袋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准许原告免交。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超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