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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承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