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冀某某,女,汉族,��于1975年8月4日。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以二人已自愿协商和解,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