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曾志华与卓海峰、方立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华,卓海峰,方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曾志华,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卓海峰,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立群,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曾志华和被执行人卓海峰、方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卓海峰、方立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卓海峰、方立群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62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