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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曾志华与卓海峰、方立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华,卓海峰,方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曾志华,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卓海峰,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立群,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曾志华和被执行人卓海峰、方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卓海峰、方立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卓海峰、方立群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62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