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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小勇与姚菊玲、姚玉兰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勇,姚菊玲,姚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勇,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姚菊玲,女,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姚玉兰,女,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徽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李小勇与姚菊玲、姚玉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小勇以与被执行人姚菊玲、姚玉兰私下协商处理此事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欣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