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锡庆与况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锡庆,况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马锡庆,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春华,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伟,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安堃,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锡庆与被告况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锡庆撤回对被告况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