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61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91年9月13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本人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