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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61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91年9月13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本人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