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台啟永、台启军、台建修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贝怡神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啟永,台启军,台建修,安徽贝怡神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台啟永,男。申请人:台启军,男。申请人:台建修,男。被申请人:安徽贝怡神饮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台啟永、台启军、台建修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贝怡神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贝怡神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叶集试验区纬五路南侧经一路东侧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叶集字第71837**号)及该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叶国用(2014)第49号,地号为:1402652491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数额为40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啟永、台启军、台建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贝怡神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叶集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纬五路南侧经一路东侧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叶集字第71837**号)及该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叶国用(2014)第49号,地号为:1402652491号),保全数额为4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维  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