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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施恭铭与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恭铭,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153-1号申请人施恭铭,男,汉族,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37号德盛花园AB座401。法定代表人陈密。本院在审理(2015)××民初字第××号申请人施恭铭诉被申请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施恭铭的申请,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民保字第××号裁定,查封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以下财产:1、张雄、林莘名下若干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2、薛星名下若干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1200万元。上述裁定已实际执行。现申请人施恭铭请求解除对薛星名下若干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及若干车位(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查封,并另行提供案外人施恭彬、谢绍文名下若干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施恭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以下财产:施恭彬、谢绍文名下若干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二、在执行本裁定第一条措施后,再行解除对薛星名下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及车位(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菡君(2015)榕民保字第153-1号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