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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冯志娟与杨方梁、金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娟,杨方梁,金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冯志娟。被告:杨方梁。被告:金铁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娟与被告杨方梁、金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