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冯志娟与杨方梁、金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娟,杨方梁,金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冯志娟。被告:杨方梁。被告:金铁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娟与被告杨方梁、金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