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蔡某某,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明亮,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某,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顺添、王玉梅,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2015年5月25日以虽然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其坚持离婚,但现洪某某不能出庭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