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国民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71号申请人李国民,男,1969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负责人邢新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审判员 孙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