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照华与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华,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318号原告王照华,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谭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鱼塘湾318号附3-1,组织机构代码20287401-3。法定代表人杨以斌。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486-9。法定代表人陈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华与被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照华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照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阙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