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563号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1幢1号楼1层东区、3层,1幢2号楼2层、3层西区。法定代表人GuichaoHua华桂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婷,系公司员工。被告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沈家村。法定代表人邱国良。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公司)诉被告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梯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飞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梯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飞特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源,货值61000元,货到30日内付清货款,逾期按未付部分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被告要求供货。2014年11月13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收货并欠原告货款61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付清上述货款。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并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被告应承担立即支付拖欠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责任。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纠纷,由乙方(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贵院有管辖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61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8235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13日,计135天,按未付货款61000元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英飞特公司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源,货值61000元,货到30日内付清货款,逾期按未付部分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购销合作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可以通过扫描件签订。3、对账单1份,证明2014年11月13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收货并欠原告货款61000元。4、发票、邮寄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已开具61000元发票给被告。被告艾梯奇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确认:因被告未到庭,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源,价值61000元,货到30日内付清货款,逾期按未付部分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2014年11月13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61000元。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供货,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000元,并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上述货款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5元,由被告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