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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雪燕与被执行人范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燕,范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徐雪燕,女,1989年12月1日,汉族,务工,河南省荥阳人,住广武镇。被执行人范存兴,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江门人,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徐雪燕与被执行人范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雪燕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蒋立建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柳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