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华与马耀洪、蔡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马耀洪,蔡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848号原告李华,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马耀洪,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蔡建芬,女,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惠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马耀洪、蔡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耀洪、蔡建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马耀洪、蔡建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对被告马耀洪、蔡建芬的起诉。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