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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千诉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385号原告陈光千。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大什字鲲鹏大厦908室。负责人王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千诉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千撤回对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陈光千负担。审判员  张乾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青梅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