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姚有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姚有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崔国强。被告:姚有权,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姚有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