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开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李文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李文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商初字第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8号。负责人江运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明成、柏玲,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被告李文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称,被告向其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领用该卡后透支消费,后未能按照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还款。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其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本息及滞纳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15年2月12日透支本金64429.54元、利息(含复利)12677.99元、滞纳金5214.57元,合计82322.1元(此后利息及复利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文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原告依据被告的申请核准发放信用卡,卡号为53×××63。被告在申领信用卡时确认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向银行索取并阅读和知悉),已经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申领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申领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申领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申领人可依照发卡人对账单标明的最低额还款。申领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人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申领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申领人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人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发卡人对申领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申领人账户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领取信用卡后,于2011年2月27日开始刷卡消费,于2012年6月更换成卡号为52×××79的信用卡,后继续刷卡消费,截至2015年2月12日被告结欠透支本金64429.54元、利息(含复利)12677.99元、滞纳金5214.57元,合计82322.1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牡丹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信用卡消费明细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以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的方式与原告签订的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将信用卡交付了被告使用,被告利用信用卡进行了刷卡消费。然而,被告透支消费后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因透支消费而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4429.54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滞纳金(截至2015年2月12日利息及复利12677.99元、滞纳金5214.57元;之后的利息、复利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396元,由被告李文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吕洁波人民陪审员  孙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彬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