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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原万刚诉被告鲍运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41号原告:原万刚,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郭家街114号-300。被告:鲍运生,男,40周岁,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原万刚诉被告鲍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宏代理审判员  戚鑫代理审判员  贾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