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原万刚诉被告鲍运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41号原告:原万刚,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郭家街114号-300。被告:鲍运生,男,40周岁,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原万刚诉被告鲍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宏代理审判员 戚鑫代理审判员 贾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