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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王丽娟,女,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杨嗣敬,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给原告王丽娟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给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丽娟、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庆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娟诉称:2011年9月,原告在被告开发的民权县东方今典小区购买住宅一套,在付清购房款同时,无息借给被告人民币134150元,并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及借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责任与义务。及还款期限与违约处罚条款,原告在签订协议后,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及义务,并按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按约定分别于2012年9月和2013年9月(两次)按时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3660元。但2014年9月按双方约定第三次还款时间到期,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催要,被告以公司无钱为借口,推托拒不履行协议,严重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6830元,并按协议赔偿原告违约金41049.9元,共计67879.9元。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该借款属实,但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诉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6830元并支付违约金41049.9元,合计67879.9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庭审中,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适格;2、借款协议及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均客观真实,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9月,原告在被告开发的民权县东方今典小区购买住宅一套,在付清购房款时,于2011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王丽娟于2011年9月29日自愿借给被告人民币134150元,借款期限5年,该借款分5年无息还清,每年偿还26830元,第一年无息还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的次年9月底之前,以后每年均在当年的9月底之前支付。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还款,被告应提前3日电话通知原告,最长延期还款不得超过15日,超过15日被告应向原告每天按当期还款额的1%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无息借给被告现金13415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按双方约定分别于2012年9月和2013年9月(两次)按时还原告借款53660元。但2014年9月按双方约定第三次还款时间到期,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催要,被告以公司无钱为借口,推托拒不履行协议,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26830元,并按协议赔偿原告违约金41049.9元,共计67879.9元。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向原告王丽娟借款134150元,有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及借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8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因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每天按当期还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明显偏高,其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丽娟偿还借款2683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的10月1日起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应付借款26830元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金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