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监字第1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宏金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宏金,周淑清,孙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监字第1080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孙宏金,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淑清,女,1955年3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亮,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孙宏金与被申请人周淑清、孙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1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孙宏金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宏金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争财产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人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确权的。原审判决驳回孙宏金的诉讼请求会导致此后处理此事发生矛盾。综上,请求撤销(2014)通民初字第1390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宏金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宏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广强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春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