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舒某、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舒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舒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舒某之妻),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10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舒某、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7734元,负担执行费9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舒某、杨某银行存款686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