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与吴丹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吴丹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82-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志光,行长。委托代理人:操道伟,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丹文,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诉被告吴丹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财产保全费1360元,均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