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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季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暂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钱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玉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