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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扣押“竞帆1号”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鸣鹤,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13号申请人:李鸣鹤,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船员。委托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A楼1511室。法定代表人:曹仙增。申请人李鸣鹤以被申请人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欠付船员工资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告所有的“竞帆1号”轮,并请求本院责令被告提供人民币247,5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鸣鹤的扣押船舶申请;二、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竞帆1号”轮;三、责令被申请人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47,500元的现金或本院认可的其他财产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亦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