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葛玉勤与杨刚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勤,杨刚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葛玉勤,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刚锤,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葛玉勤与杨刚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刚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葛玉勤本金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每元每月2分计息,起息日自2012年6月7日计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刚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刚锤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军义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仪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