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国变与青巴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变,青巴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变,女,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青巴特,男,蒙古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申请执行人李国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巴特支付欠款4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青巴特除法院扣押且申请人明确表示不予执行的车辆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巴特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李国变清偿欠款30000元,剩余欠款22933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上述协议还款数额包含2015白执字第59号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中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胡韶文执行员 王立博执行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