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执字第0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宿州翰沃置业有限公司与沈勋来、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翰沃置业有限公司,沈勋来,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执字第00186-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翰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翟凤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沈勋来。被执行人: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勋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沈勋来,该公司经理。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林小龙,宿州市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仲裁委员会(2014)宿仲裁字第21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委托安徽双赢集团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西侧73806.8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宿州国用(2013)第XXX号】和坐落在该宗土地上全部房屋(房屋未办理房权证,在有关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具体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积详见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皖天源(2014)房估字第S018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2015年5月6日,买受人顾安(公民身份号码)以20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西侧73806.8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宿州国用(2013)第XXX号】和坐落在该宗土地上全部房屋(具体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积详见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皖天源(2014)房估字第S01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顾安时起转移。买受人顾安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贵审 判 员 陆荣生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