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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陈长英与庞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英,庞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陈长英。被执行人庞小燕。陈长英与庞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790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20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庞小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小英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小燕名下银行存款33445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青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