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新磷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磷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磷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猇亭三新工业园内。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磷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62732.50元,已执行3651元,剩余债权259081.50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磷钙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