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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志田与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田,白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87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田,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白建军,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刘志田偿还借款本息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87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志田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白建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