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边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张xx,女,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四川省盐边县人,城镇居民,现住昌吉市北京南路办事处。被告尹xx,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四川省盐边县人,城镇居民,现住盐边县。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天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曾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由于原告张xx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4月1日裁定按撤诉处理。2015年4月7日原告张xx又于同一理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xx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张xx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