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陆华军与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华军,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56号原告陆华军。被告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公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华军诉被告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姚文清审判员 郑保民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