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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恢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连庆与周法顺、姜夏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连庆,周法顺,姜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恢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沈连庆。被执行人周法顺。被执行人姜夏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湖德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法顺、姜夏生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法顺、姜夏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