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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林、徐建、漆芸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徐建,漆芸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锦江区。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昌伦,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建,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区。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晓辉,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漆芸绯(曾用名:漆黎),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成都市锦江区。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晓原,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徐建、漆芸绯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及其辩护人周昌伦、被告人徐建及其辩护人陈晓辉、被告人漆芸绯及其辩护人杨晓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林、徐建通过预谋,在2014年12月23日晚,由陈林驾驶川AT75**长安悦翔三厢轿车,伙同徐建来到成都高新区中和怡丰新城小区院落内。陈林、徐建通过暴力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女)强行拖入该轿车后排座,并将车开出该小区。然后,陈林、徐建使用堵嘴、捆绑手脚等手段,抢走张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及人民币3000元,并威胁张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和银行卡内余额。在得知两张银行卡内分别有40万元、80万元之后,陈林又联系被告人漆芸绯(系陈林之妻),并将漆芸绯接上该车。之后,漆芸绯伙同陈林、徐建共同作案,先后从抢得的两张银行卡中取走8万元。在得到张某某承诺让他们取走40万元后,张某某被放走。2014年12月27日下午,警察在新都区一小区楼下将漆芸绯、陈林挡获;当晚,警察在三圣花乡一农家乐门口将徐建挡获。公诉机关认为,陈林、徐建、漆芸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捆绑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漆芸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徐建、漆芸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伤情照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情况说明,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取款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挡获被告人时,警察从陈林、徐建处分别查获所分得之剩余赃款2256元、22300元,上述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2015年1月13日,被害人张某某收到陈林、漆芸绯的亲属代其二人退赔之款项共计6万元,并考虑陈林夫妻二人有幼女等因素,请求对漆芸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林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陈林因为身负外债过多,不能正确面对,产生抢劫犯意,在抢劫实施过程中没有伤害被害人。2、陈林夫妻二人的亲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代为退赔,陈林也表示认可,表明其有悔罪表现。3、陈林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与漆芸绯系夫妻二人犯案,有一幼女需要抚养,望法院从人道主义角度在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被告人徐建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本案起因在于陈林外债过多,陈林产生抢劫犯意,进而邀约徐建参与抢劫,徐建在抢劫过程中没有实施对被害人的实质伤害行为,也没有分到绝大部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2、徐建归案后一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退还了自己所得赃款。3、徐建是初犯等。被告人漆芸绯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漆芸绯受丈夫陈林邀约而来到现场,且其主要是负责取款,没有对被害人人身实施侵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漆芸绯认罪、坦白,又系初犯。3、漆芸绯与陈林系夫妻关系,有一幼女需要抚养,而且被害人从此角度出发,也请求对漆芸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林、漆芸绯的辩护人出示了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陈林、漆芸绯系夫妻关系及家庭情况。本院对上述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徐建、漆芸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捆绑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林及徐建参与了抢劫犯罪中的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更为恶劣、作用更大,故认定陈林、徐建为主犯;同时考虑到陈林有事中邀约漆芸绯参加、分配赃款等情节,可酌情对徐建从轻处罚。被告人漆芸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起辅助作用,主要负责取款,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陈林、徐建、漆芸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3、被害人的损失已因相关被告人的退赃、退赔得到弥补,减少了社会危害性,酌定从轻处罚。4、被害人考虑陈林夫妻二人有幼女等因素,请求对漆芸绯从轻处罚,酌定对漆芸绯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调查,扣押在案的川AT75**长安悦翔三厢轿车不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处理。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漆芸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纲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人民陪审员  刘 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速录书记员陈官雨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