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开民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肖彦明、陆春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肖彦明,陆春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24号原告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11幢1001室。被告肖彦明。被告陆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彦明、陆春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396元,依法减半收取36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珊珊审 判 员 单纬宇人民陪审员 陆祖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