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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肖彦明、陆春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肖彦明,陆春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24号原告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11幢1001室。被告肖彦明。被告陆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彦明、陆春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396元,依法减半收取36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珊珊审 判 员  单纬宇人民陪审员  陆祖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