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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邹邦富与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邦富,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648号原告邹邦富,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操丽萍,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法定代表人赵吉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邹邦富诉被告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邦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邦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邦富撤回对被告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邦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