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五虎与刘汉峰、刘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李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4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执行费199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愿于2015年7月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付11.5万元,如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不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