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05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