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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南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168号原告黎某某,女,土家族。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前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但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