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商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义、房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义,房苏,彭前盟,刘娟,王德君,彭兴,柳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商初字第00047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珂,该公司港头支行职员。被告彭义。被告房苏。被告彭前盟。被告刘娟。被告王德君。被告彭兴。被告柳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义、房苏、彭前盟、刘娟、王德君、彭兴、柳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9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薄顶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