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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杨承宝、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吾县天地缘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杨承宝,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吾县天地缘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31-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法定代表人杨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男,汉族,住新疆富蕴县库尔齐斯镇迎宾路。被执行人杨承宝,男,汉族,住新疆富蕴县厄尔齐斯镇文化东路。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法定代表人王远文,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伊吾县天地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吾县淖毛湖镇商业街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承宝,伊吾县天地缘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海、杨承宝、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吾县天地缘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7695.30元(其中本金165315.57元,执行费2379.73元);二、被执行人张海、杨承宝、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吾县天地缘物流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