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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易县易州镇石炕村民委员会与罗和云、魏永路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易州镇石炕村民委员会,罗和云,魏永路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8号原告易县易州镇石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永路,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勇利,易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和云,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永路,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易州镇石炕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罗和云、魏永路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易州镇石炕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县易州镇石炕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易州镇石炕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易县易州镇石炕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红梅审 判 员 樊  宁人民陪审员 李 洪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中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