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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从振与徐善安、徐家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从振,徐善安,徐家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从振,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善安,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家凯,男,1944年元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再审申请人徐从振因与被申请人徐善安、徐家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0)固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从振申请再审称:(2000)固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是假判、错判,徐家凯滋事,徐善安打我有证人证实,我被打成重伤有医院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纠正假判、错判,予以再审,由徐善安赔偿将我打成重伤的一切损失费用。本院认为:徐从振诉徐善安、徐家凯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25日作出(2000)固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2015年5月徐从振向本院申请再审,应依照2013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已经超过二年的申请期限。综上,徐从振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从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   北   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王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