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荣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荣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93号2号综合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王秀开,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蒋荣樵。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荣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