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恢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戚善法、程金良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戚善法,程金良,王跃进,胡玉凤,王永安,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戚善法。被执行人:程金良,老师。被执行人:王跃进,工人。被执行人:胡玉凤。被执行人:王永安,来安县。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水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安、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程金良、戚善法、王跃进、胡玉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3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等额财产。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和解协议进行部分履行。现因对被查封的房地产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30万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