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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佐陈福,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沙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