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邓文如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文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92号罪犯邓文如,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0月20日作出(1999)东中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文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1999年11月30日以(1999)粤高法刑核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文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因罪犯邓文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7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18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04年8月25日、2006年8月10日、2008年4月14日、2009年12月2日、2011年6月17日、2013年2月28日,以(2004)东中法刑执字第1681号、(2006)东中法刑执字第1554号、(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663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664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18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一年二个月、一年、一年二个月、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邓文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文如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28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7月、2014年5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文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文如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自